附件一:
关于“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不包括假肢费用赔偿鉴定”的通知
(鲁司[2013]37号)
各市司法局:
近期,有基层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函询“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》中的法医鉴定机构有无资质做假肢配置费用鉴定”。经研究并请示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同意,现通知如下:
鉴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》之《假肢费用赔偿鉴定》标准(GB/T24432-2009)对从事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机构及其资质、人员组成、鉴定程序等另有规定,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和司法部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》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规定均不包括“假肢费用赔偿鉴定”,目前我省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载入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(山东)》中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不包括“假肢费用赔偿鉴定”。诉讼活动中如有需要此类鉴定的,可以按照《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》第二十八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请各市司法局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各司法鉴定机构,并加强监督管理,切实将通知要求落到实处。
山东省司法厅
2013年4月9日
附件二:
《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》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:
第二十八条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,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;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,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。